冤案何以发生,如何防止冤案——朱某某被控抢劫罪再审无罪案

【案情简介】

H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田某渊、田某岸经事先预谋,结伙窜至甲区某镇,租乘由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甲区某路段时,四被告先采用威胁手段对徐某某实施抢劫,当遭到徐的反抗后,即对徐采用扼颈及石块猛击头部等手段,致徐死亡,并劫得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和金戒指2枚、金耳环1副、数字传呼机1只等财物。尔后,四人将被害人尸体丢弃在路旁,逃离现场。一审法院判处朱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朱某某的判决结果。

辩护人参与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未能合理排除,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有新的证据证明该案系他人作案,辩护人认为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朱某某无罪。朱某某是无罪的,也是无辜的。

再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依法宣告朱某某无罪。

【再审辩护意见】

由于朱某某只涉及“3.20”案,本辩护人就“3.20”案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的原审证据及新证据

一、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未能合理排除,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二、本案的最大诟病在于口供定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唯一的关键物证石块与四被告人有关联。且该石块是否沾有血迹前后矛盾。在勘查笔录中的物证痕迹一栏中明确记载“提起一块沾有血迹的石块”,目前的新证据即J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项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中也明确载明“侦查人员从夏利汽车副驾驶座位下提取一块沾有血迹的石头”,这与本案的检验意见中“经隐血试验呈阴性”即没有血迹是矛盾的。

三、朱某某的有罪供述系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J市中院关于项某某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书,本案系他人作案。

据此,本辩护人认为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朱某某无罪。朱某某是无罪的,也是无辜的。

第二部分:冤案何以发生,何以防止冤案

一、冤案何以发生

冤案为什么会发生,用什么防止冤案。如果我们不去思考这些问题,本次的法庭审理沦为毫无意义的过场,庭审就是话剧的舞台,接下来就是集体遗忘。

每个冤案的背后都有一样的共性,如果把之前的张辉、张高平强奸案(以下简称“两张案”)作个比较,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五点共性:

1.处于“严打”的历史背景:本案处于1996年的“严打”,“两张案”处于2004的“严打”。我们都知道,严打时期司法机关将“两个基本”(“基本证据确实,基本事实清楚”)作为判断证据和定罪处罚的指导原则。由于“两个基本”含义不清,留下了任意解释的很大空间,降低了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事实上本案的二审的终审判决也是据此来判决的,这与刑事诉讼法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违背的。

2.均有刑讯逼供。每个冤案的背后都有刑讯逼供。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要获取口供的唯一办法就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敲开嫌疑人、被告人嘴巴获取口供最经济、最快捷的办法。

3.关键物证未作同一认定。本案的指纹以及“两张案”的DNA均未作同一认定。事实上,从技术层面是可以防止本冤案的发生,就是指纹比对。项某某在1991年已经留有指纹,1995年也提取到项的指纹,但就是没有比对上,并且在本案中是隐匿的,没有开示。

4.疑罪从轻。有关这点基于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律师的职业伦理,我必须说,Z省高院在本案有功有过,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你们是把他们的头是保牢了,同样也是你们把他们送进监狱的。虽然“疑罪从轻”确实避免了一些冤杀,但也可能使无辜者长期关押,看似合理,实则破坏了现代法治精神。如果冤案无法完全避免,我只希望冤案能够少一个是一个,因为一个冤案对于整个社会或许微不足道,但对于个人是毁灭性的打击,不仅仅是个人,而是一个家庭一个家族。当然,我们都知道,真正做到“疑罪从无”未必如坐在辩护席我说的这么轻松,面对下判决不是司法考试做选择题,我们也知道,一个刑事判决不仅仅是法院内部的问题,还涉及法院外部如政法委,也正因为如此:每一个法官应当保持每一份警惕,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和判刑。

5.未重视刑辩律师的作用。本案原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观点鲜明,有理有据,但未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如果原审法官能够心平气和听听辩方的意见,哪怕引起法官对本案事实的一丝怀疑,或许本案的结局不该如此。

二、何以防止冤案

防止冤案需要司法观念的更新,如无罪推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疑罪从无等,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本辩护人认为,当前防止冤案的有效方法是防止刑讯逼供,防止刑讯逼供的关键在法院,最有效的方案是:实质性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而不是形式上启动。如果形式启动或者不启动,法院无异于刑讯逼供的帮凶。如果法院能够切实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机关自然不必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据。

虽然我们离现代法治还有一段距离,但十几年来法治也有点滴的进步,比如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在比如司法文书中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原先在逮捕通知书上一律称为:人犯。

最后,我想对五位原审被告人说:你们的不幸,同时也是这个时代的不幸,也是这个社会的悲剧,希望你们能够往前看,向前走。

【心得体会】

冤假错案的平反,永远不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正如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所说的,这是他们的不幸,同时也是这个时代的不幸,更是这个社会的悲剧。

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的伸冤平反,花费了当事人及家属16载的光阴,而这与近几年诸多平反的冤案错案具有共同特征,冤错案件纠错时间跨度之长,令人惊愕。而且在纠错动因上,除案件系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外,其他少量为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动力不足,也导致申诉时间被人为拉长。

“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法治的良好愿景。只是希望,借由如此之多的冤假错案,可以让我们看到冤假错案的产生机制以及冤错案件引致的背后推手,更需要在冤错案件的实践平反后,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和深刻反思。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谨审慎,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首先,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次,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最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关于其他非法方法虽未能作出解释,但是特别列举了“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明,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首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要求证据链条完整,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孤证不能定案。刑事案件不能重口供轻证据,即便认罪认罚,孤证也不能定案,补强规则有其必要性。“印证”是指证据包含的信息同一或信息的指向同一,从而实现证据之间的补强,例如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是否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其次,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要求以程序正当为基础。最后,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之间无矛盾以及结论唯一性。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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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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