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1、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2、根据《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本案中,民警有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但其并未制止,属于纵容违法活动,也是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因此可能会被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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