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于量刑建议产生了质的改变。本文将详细介绍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流程以及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院中的重要性。同时,还将探讨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条件和宣告缓刑的可能情形。
这个怎么说呢,如果是按照现在走的认罪认罚程序的话,那么基本上法院是不会改的,除非有极个别的特殊情况。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说,相信你花两分钟时间看完这篇文章也就了解了。
1.在2018年之前,检察院也会提量刑建议的,但是对这些量刑建议基本上都处于凑数的状态,法院对这个建议基本上爱答不理。
但是这个情况在2018年之后有了质的改变,这是因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新加入了一项制度,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从嫌疑人第1次到案之后,公安机关就会询问其是否认罪认罚。
而到检察院之后,检察机关便会与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话,那么检察院就会提出一个量刑建议。
2.这个量的建议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确定的、具体的,而不应当是模糊的。这个确定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有确定的主刑。比如确定有期徒刑一年、还是拘役6个月。
第二是有确定的附加刑,比如罚金是1000元还是1万元,是否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
第三是明确是否要宣告缓刑。
从理论上来说,这个量刑需要有一个双方协商的过程,而且为了避免嫌疑人单方面不懂法律,还设置了一个值班律师的制度,就是给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嫌疑人指派一名律师。
当然在实务中这个落实的还不够好,有一些律师纯粹就是走个过场,毕竟自己没有收当事人的律师费。
这样就导致很多情况下要行量刑协商变成检察机关的主场,直接询问你是否同意这个刑期。同意咱就签,不同意就不签,但是最终法院可能判得更重。
3.而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原则上是要采纳的,除非存在特殊的5种情形: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但是,即便是改变检察机关的建议,也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事先征求一下检察院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修改量刑建议,当其仍不修改或者修改的之后的刑期仍然不当,才可以直接改判。
4.结合实践中来说,对于检察院建议宣告缓刑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才可能会改判:
第一是嫌疑人没有按照之前的约定退赃退赔,比如之前是想缴纳罚金,但是之后发现罚金太高了,没有钱,交不起,这相当于改变了之前量刑协商的基础。
第二是司法局的缓刑调查结果是不建议社区矫正。虽然法院是否判处缓刑可以不考虑司法机关的意见,但是实践中为了减少责任的考量,基本上都会根据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进行。
第三是嫌疑人到法院以后反口,对于之前认罪认罚的情况反悔了。
第四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确有不当的,这个确有不当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是差距与法院拟判的刑罚差距过大才行。
结语:对于嫌疑人来说,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而法院是否改判宣告缓刑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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