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执行规定详解,保障生命权,考验期内可减刑

导语:死缓并非刑罚,而是死刑的特殊执行方式。执行期间,罪犯有两年的考验期,根据其表现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本文详解了死缓的法律规定和保障生命权的原则。

死缓执行规定详解,保障生命权,考验期内可减刑

当然不是了,是缓期两年再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死缓,实际上就是给人再一次活命的机会。主要是考虑的生命毕竟只有一次,没了就是没了。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死缓的相关法律规定。

1.死缓并不是一种刑罚,而只是一种死刑的特殊执行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由于刑法实施的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所以刑法有且只有如上述几种,超出之外的都不叫刑罚。

只不过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其中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第2种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让罪犯再多活两年,两年之后执行死刑。

而是再给予他两年的考验期,在两年考验期满之后再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的两年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就会减成无期徒刑;而如果有重大立功的,还可以直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在这两年的考验期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可以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予以执行死刑。

从司法实务中看,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在两年之后都会被减为无期徒刑的,只有极个别的重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人,才会被被执行死刑。

3.出于保障人的生命权,尽量少杀、慎杀的理念,刑法规定了两条基本的原则:

第1个原则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非罪行极其恶劣,否则不判处死刑,这包括判处死缓。

第2个原则是,即便应当判处死刑,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都可以判处死缓。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除上述之外,刑法还有对一些特殊人群的保护。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的时,怀孕的妇女均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应死缓。

而对于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不得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虽然死缓留了罪犯一条命,但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如果死缓考验期满,被减为有期徒刑的,最终有期徒刑的刑期是需要从死缓二年执行期满之日开始计算的。之前羁押的期限都是白白羁押的

而如果死缓考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在无期徒刑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又被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是需要从减为有期徒刑之后才开始计算的,之前羁押的期限也都是白白羁押的。

结语:虽然死缓给予罪犯一次机会,但刑罚仍难逃。罪犯在考验期满后可能被减为有期徒刑,刑期从执行期满日开始计算。考验期满后再被减为无期徒刑,刑期则从减刑之后开始计算。刑法旨在保障生命权,尽量减少执行死刑的情况。

免责声明: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链接:https://yundaoxs.com/flxg/5162.html

(0)
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上一篇 2024年1月12日 11:22
下一篇 2024年1月12日 11:2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