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解析及惩罚措施

导语:了解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素及惩罚措施对于维护网络安全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解析该罪名的定义、行为类型以及惩罚标准,帮助读者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一网络犯罪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解析及惩罚措施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①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②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③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应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发布信息”主要指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所有行为构成要件要素均与网络息息相关,建群组或发信息的载体均需要在网络上进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分辨不清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QQ号。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真正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效果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效”。

结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涉及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两个主要行为类型,通过精准引流和精准对接实现犯罪目的。该罪名的设立旨在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预备性质行为的处理问题,以保障网络安全。对于从事或受害于此类行为的人来说,了解相关法规和惩罚措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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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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