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导语:本文解析了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认定,以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适用情况。同时,论述了犯罪数额的认定和主犯、从犯的界定,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了参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显的组织、指挥、策划者,骨干分子固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衔接有序,实行公司化管理,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犯罪组织核心成员稳定,负责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的组建、人员招募、培训、管理等。犯罪集团中从事一线诈骗行为的人,基于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或指挥而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分工均固定且明确,虽部分人员具有一定流动性,但不影响对犯罪集团性质的认定。

第二,关于适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诈骗意见》)。

《电信诈骗意见》是两高一部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电信诈骗意见》并非在刑法之外创设的新的法律规定,只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如何正确适用刑法进行阐明,适用《电信诈骗意见》的本质是对刑法的适用,《电信诈骗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其效力附属于刑法,适用于刑法实施期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案件解释》)系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高于属于规范性司法文件的《电信诈骗意见》。

《诈骗案件解释》主要解决的是诈骗类犯罪的共性问题,并未针对某一具体的诈骗犯罪类型作出详尽规定,而《电信诈骗意见》则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特点,就处理该类犯罪时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当二者就同一问题作出不同或同样的规定时,应直接适用《诈骗案件解释》。如果《诈骗案件解释》中对某一问题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而《电信诈骗意见》对该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或规定时,属于对《诈骗案件解释》的补充完善或进一步细化,其本质上仍是适用《诈骗案件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故二者之间不存在从旧兼从轻刑法原则的适用问题,亦不存在冲突。

第三,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根据《电信诈骗意见》的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参与期间,从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对犯罪集团着手的确定,必须把犯罪集团行为的进程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其中一个犯罪集团的参与者着手实施了实行行为,那么,就应该认为犯罪集团的所有参与者均进入了犯罪的实行阶段。故被告人参与期间,以其加入该犯罪集团的时间来认定,并对其加入后,该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网络诈骗数额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作出认定。由于网络诈骗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受制于客观条件无法找到所有被害人,依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银行流水认定犯罪数额是审理此类犯罪的基本方法。

第四,关于主犯、从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及《电信诈骗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在诈骗犯罪集团中从事窝点筹备、组建、人员分工、管理、培训等行为,或者从事二线、三线,以及电脑操作、人员招募、后勤保障等核心成员,因其职责较为固定,加入时间相对较长,且均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诈骗犯罪及各自所在环节中均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对于在诈骗犯罪中虽从事一线,但参与两次以上,应认定为积极参与犯罪,在各自所在环节中亦起主要作用,依法亦应认定为主犯。对于在诈骗犯罪中从事一线,但仅参与一次诈骗犯罪活动,鉴于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随机性和从属性,且参与时间相对较短,依法认定为从犯。

结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应根据刑法规定和《电信诈骗意见》的指导,结合具体案件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集团的成员及其角色的准确界定,以及对犯罪数额的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依法正确适用,才能更好地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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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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