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检察院、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重新计算期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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