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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