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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