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一般不会直接判,而是应当先告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仍然明显不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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