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罪犯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不一定是经常居住地,被告人希望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的,应当主动向法院报告。如果已经开始服刑想要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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