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法条中的一个完整的项目规定,不能因为该项中规定了多种行为,就拆分之后再叠加理解为“两种以上行为”。因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中四个独立项的条文规定,均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才能入罪,在上述第三项中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入罪尚需满足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前提下,如单纯将实施该第三项中的强拿硬要和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拆分后,叠加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293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予以入罪,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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