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如何区分?

两高《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实践中如“百家乐”赌博案件中,行为人拿到账号后没有设置下级账号,自己赌博的同时还接受朋友等人的投注,应认为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中“开设”的本质是经营行为。开设赌场是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的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这样一种场所。当然也包括网络上的开设行为;开设赌场还应该是不特定的人都可以来赌的,才能认定为开设了一个赌场。如果参赌人员是相对固定的,或者是需要行为人召集才能来赌博的,建议定聚众赌博的赌博罪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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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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