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中的“社会影响恶劣”?

不赞成把“社会影响恶劣”本身作为一个结果去认定。应该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什么样的一个结果,才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应把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客观的、可以衡量的结果作为渎职罪的入罪条件。恶劣社会影响是很难量化、清楚认定的。若行为人的行为能够使用别的罪名,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认定的,按照别的罪名处理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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