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没有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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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没有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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