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介绍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违法采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包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重要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保护性矿种、拒不停止开采等行为的处罚。同时还涉及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矿区内采矿等相关问题。
本罪是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文就其相关内容作相应介绍。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43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结语】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43条第1款及相关法律解释,对违法采矿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法律处罚措施。无论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还是擅自进入重要矿区范围采矿,都将面临法律责任。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使更多人了解违法采矿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好我国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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