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人能否去外地工作?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导语:监外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离开所居住地、变更居住地需遵守严格规定。本文将介绍监外执行人不能去外地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解答监外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监外执行人能否去外地工作?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能去外地工作吗?

监外执行不能去外地工作,此时当事人仍然属于执行过程,不能够工作,不能离开住所地。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因此,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二、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或者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外执行人离开所居住地、变更居住地需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对于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期间如有涉嫌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因此,监外执行的人员如果要去外地长住,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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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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