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解析:对不检验商品致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予以立案

导语: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应当检验的商品不负责任,导致巨额经济损失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本文将对商检失职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该罪行的危害程度。

商检失职罪解析:对不检验商品致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予以立案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检验的商品不确实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就是的表现。本罪的危害程度很大,本文就本罪的相关规定作出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5]

结语:商检失职罪的危害程度不可小觑,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声誉。对于那些故意不检验或延误检验商品,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行为,应立案追究其责任。通过加强对商检失职罪的监管和制度建设,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贸易关系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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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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