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导语: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在提高办案效率和惩罚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保证审判质量。本文将解析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规定及适用条件,让您了解其特点和不适用情形。

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

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简易程序是对第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二、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结语: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只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无异议的案件有效。对于自愿认罪且无异议的被告人,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但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存在其他情形的案件,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了解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规定和适用条件,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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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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