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主要解读了《警察法》中关于总则和警察职权的相关规定,包括人民警察的任务、职责和要求,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范围和执行方式。通过深入剖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警察法》的重要内容和意义。
《警察法》的内容有关于总则以及警察职权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的罪犯执行;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结语】《警察法》是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解读,我们深入了解了《警察法》中关于总则和警察职权的规定,对于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具有指导意义。同时,我们也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范围和执行方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为我们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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