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了解刑事诉讼法中拘传和传唤的区别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介绍拘传和传唤的定义、操作方式以及其在法律上的差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留和。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的、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拘传是法定的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结语】拘传和传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行为,其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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