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想要认定他人犯了教唆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认定教唆罪的证据要求,并对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还解析了教唆犯的特点和教唆行为的故意要求。了解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教唆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一、认定他人犯了教唆罪要有吗?
1、认定他人犯了教唆罪需要有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教唆犯怎么承担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教唆犯具有哪些特点?
教唆犯具有的特点包括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
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
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结语】教唆犯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并且必须具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只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他人犯了教唆罪。对于教唆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教唆的程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了解教唆犯的特点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教唆罪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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