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诉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程序详解及法定期限)

  导语: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程序是怎样的?本文详细解析了申诉的具体流程,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帮助被害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申诉的途径。

如何申诉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程序详解及法定期限)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程序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需要什么程序

  检察院不起诉前要司法调查。

  司法调查是为了让案子能够更加公平公正,这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检察院不起诉前要司法调查的流程:

  1、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决定不起诉。

  3、宣布和送达。

  4、不起诉的善后工作。

  5、报请批准。

  检察院将不会起诉的情形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则这个期限为十日,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结语:在面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有权利进行申诉。本文介绍了申诉的具体流程,并解析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被害人了解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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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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