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详细解析了猥亵罪案件能否撤诉的条件,以及自诉案件的撤诉流程。通过了解这些信息,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参考。
一、猥亵罪被了能撤诉吗?
1、猥亵罪被立案了不一定能撤诉,对于提起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不负刑事责任的;
(6)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7)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8)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对于刑事,自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撤诉。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
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二、只有猥亵行为人的口供可以定罪吗?
1、只有猥亵行为人的口供一般不可以定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收集证据的方式需要合法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利用妇女患重病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
1、利用妇女患重病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2、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区别:
(1)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刑法》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结语:在处理猥亵罪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撤回起诉。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也有权决定是否撤诉。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法院会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进行评估,如果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法院会劝说其撤回自诉。同时,证据的收集方式也需要合法,否则会被排除。了解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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