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什么)

导语:本文主要介绍了《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辩护人资格的限制,包括被执行或剥夺人身自由的人、被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的人等。同时,还探讨了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参加法庭审判等。通过本文,读者可以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什么)

一、不得在中担任有什么

正在被执行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1)权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请求重新审判等。

(2)义务:负有;应当亲自参加诉讼。自诉人经两次依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三、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什么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

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在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或者被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结语: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资格限制和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担任辩护人,而自诉人则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有更清晰的了解,进一步增强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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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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