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刑拘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犯罪嫌疑人的三大条件是什么)

【导语】作为公民,我们在法律面前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自行辩护、提出控告等。了解这些权利,是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第一步。

可刑拘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犯罪嫌疑人的三大条件是什么)

一、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

12、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二、案件怎么的

1、公安机构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公安机构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的部门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部门。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三、可刑拘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三大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结语】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构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是至关重要的。此外,了解可刑拘嫌疑人的情形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三大条件也是必要的。只有充分了解这些信息,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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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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