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条件,包括自诉人的起诉资格、被告人的明确身份和具体请求等要求,同时还会针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进行解析。了解这些条件和规定,对于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公民可否提起刑事
公民是有权提起刑事诉讼的,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请求;
3、属于的范围;
4、被害人有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二、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自诉人具有起诉资格。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需要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刑事诉讼中法院量刑依据有哪些?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五、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结语】公民提起刑事诉讼,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法律规定。只有当自诉人具备起诉资格,案件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被害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时,才能正常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此外,审判人员也需遵守回避制度,确保审判公正。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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