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律师会见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了解会见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律师的工作至关重要。本文将介绍会见当事人的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并解析律师不能会见的案件类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一、会见当事人的程序是哪些
1、首次会见三要点:给予当事人精神鼓励、安慰告知权利、提供了解案件情况。
2、自我介绍。
3、询问当事人的身体情况、狱内吃住情况,告知其家人情况、外界情况,安抚当事人情绪。4、当事人描述案件事实经过。
5、根据当事人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细节;询问当事人侦查机关讯问的次数、时间、主要内容。6、解释侦查机关指控的、告知其作为犯嫌人具有的法律权利(规定的几项权利、笔录确认问题等。
7、询问当事人需要交代哪些事情给家人、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是哪些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
(三)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四)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五)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三、律师不能会见的案件类型是哪些
律师禁止会见的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会见作为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法律,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_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结语】会见当事人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方式。律师在会见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不需经过许可。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律师的工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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