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主要解析了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包括构成要件、立足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解读,阐述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不同情况下对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影响。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有什么区别
1、表见代理与无权处分区别有:
(1)构成要件不同。
(2)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后果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哪些
表见代理要具备如下要件:
1、须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在客观上有某种较为紧密的联系,因客观情由掩盖了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实质,给他人以假象,致使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结语】在无权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行为,且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时,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因此,了解这两种代理形式的区别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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