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详细介绍了冒领社保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同数额的保险诈骗行为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同时,文章还解析了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从主体、客体、目的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冒领社保诈骗罪的刑罚标准以及与其他相关罪行的区别,请继续阅读本文。
一、冒领社保诈骗罪怎么判刑?
1、冒领社保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于保险诈骗案,除看其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大小外,主要应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为人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因过失而虚构保险标的的。如不知保险标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标的保险,或因对保险标的价值计算错误而逾额保险;
(2)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认识错误而错报或对损失计算错误而夸大的;
(3)误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如保险财产被人借走,行为人因忘记而以为丢失因而进行索赔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而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主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等。
1、两罪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与保险行为相关的特殊主体,单位也可以作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2、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
保险诈骗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不包括其他利益。
3、目的不同
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最简单区分就是利用普通罪名和特殊罪名的关系,在既属于保险诈骗罪又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之下,以特殊罪名论。即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仅限于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则没有这个限制。保险诈骗罪虽然事实上也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但它利用的仅仅只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金融合同有本身的特殊性,故其事先犯罪目标的手段即行为方式有其独特之处,这是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
2、保险诈骗共犯的认定
(1)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其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当事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的真伪,因此法律对其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应当明确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保险诈骗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进行保险诈骗的人尚未骗取保险金,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也不应当视为犯罪,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责任等。
【结语】通过本文的阅读,我们了解到冒领社保诈骗罪的判刑标准和与其他相关罪行的区别。保险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的大小和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同时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冒领社保诈骗罪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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