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诈骗罪刑罚、立案流程及认定方法

导语:本文详细介绍了借款人诈骗罪的刑罚,包括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处罚方式。同时,还介绍了借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流程和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最后,还列举了涉嫌诈骗罪可刑拘嫌疑人的情形。

借款人诈骗罪刑罚、立案流程及认定方法

一、若借款人诈骗罪如何判刑

借款合同诈骗的处罚是,如果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借款合同诈骗罪立案流程是怎样的

1、向警方报案,并由警方制作报案笔录。

2、接受受害人或证人提供的证据,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审查后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三、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1、诈骗罪非法占有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认定

如合同签订后有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行为。

2、普通诈骗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

(1)从是否作出虚假的承诺判断

诈骗犯罪分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会对被害人作出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的虚假承诺,用于“利诱”被害人,这种“利诱”可能是金钱诱饵、可能是美惑、也可能是感情欺骗。总之,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而为的虚假承诺,对于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关键。

(2)从对财物的处置进行判断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处置情况最能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推定也最为切实可靠。特别是在“以借为名”的诈骗中,行为人在借用之初就具有诈骗的故意,还是借用之后才萌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是区别诈骗罪和一般侵占罪、民事欺诈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焦点。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通常有两个特征:一是处置行为的急切性和随意性。行为人通常在取得财物之后立即将财物出卖变现或者将赃款挥霍一空。二是处置行为与“借用”理由的不一致性。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不会按照向被害人编造的理由处置财物,而是按照自己预谋的方式将财物占为己有。这两个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为人占有财物的真实目的,也是区别于一般侵占、民事欺诈的关键。

(3)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进行判断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绝大部分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会变更手机、逃匿,致使被害人对财物完全失控,这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既没有变更联系方式也没有逃匿,而是继续与被害人保持联系,其目的或者是企图继续行骗、或者是寻找逃匿的机会,这时其对于被害人的索要通常会编造借口,拖延搪塞。这类行为人之通常都与被害人有恋爱、亲属等特殊关系,行为人正是利用被害人对其的特殊感情,以花言巧语拖延时间或者伺机再次行骗,实际上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财物的意愿。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故意切断和被害人的联系,当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和被害人仍有联系,但一味推诿、哄骗、拖延致使被害人财物失控的,同样应当推定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涉嫌诈骗罪可刑拘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了解到借款人诈骗罪的刑罚、立案流程和认定方法,对维护自身权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要提高警惕,避免成为借款人诈骗罪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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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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