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判刑标准(金额一万元判刑多少年)

导语: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信用卡诈骗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这种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介绍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标准以及一万元金额的判刑情况。

信用卡诈骗罪判刑标准(金额一万元判刑多少年)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有哪些样的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虽然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但层出不穷的信用卡诈骗也让人十分担心。很多人在不知不觉中就被诈骗者骗走了钱财和信用卡信息,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着这种行为。那么信用卡诈骗的判刑标准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金额一万元判刑多少年

信用卡诈骗金额一万元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且属于诈骗数额较大,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认定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金额一万元判刑多少年

信用卡诈骗金额一万元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且属于诈骗数额较大,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认定构成犯罪。

结语:信用卡诈骗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金额较大的诈骗行为,会被判处不同的刑期和罚金。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

免责声明: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文章链接:https://yundaoxs.com/xsxg/14274.html

(0)
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上一篇 2024年4月24日 10:01
下一篇 2024年4月24日 10:0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