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将解答绑架罪的既未遂标准,并探讨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逃跑的情况下,该如何判断是既遂还是未遂。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绑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就已然齐备了条文所要求的勒赎型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即应认定为绑架罪既遂。
在明确何为既遂之后,如果在行为人已经着手之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没有完成绑架行为,比如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脱逃,有警察发现等等,此时则为未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并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即构成绑架罪既遂。然而,如果在行为人已经着手之后,因为意外事件导致没有完成绑架行为,比如被害人逃跑,就应该认定为未遂。对于绑架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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