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详解:特殊犯罪主体及其立案标准

【导语】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背信运用客户资金或委托财产的行为日益突出。本文详细解析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并介绍了立案标准和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详解:特殊犯罪主体及其立案标准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理财途径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往往会积聚起大量的资产。这些资产一旦擅自使用,可能会给金融机构带来丰厚收益,但却使得资产管理活动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刑法》新增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一罪名,以填补刑事立法的漏洞。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刑法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个犯罪构成,我们都可以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犯罪客体、犯罪客观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2.主观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3.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4.客观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相关罪名的区分

1.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由自然人构成;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3.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结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为了保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权益而设立的罪名。只有当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委托财产达到一定金额或屡次发生时,才构成该罪。与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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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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