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罪认定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解析

导语:本文主要讨论了销赃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对于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对于购买人不知道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销赃罪认定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解析

一、被指认销赃不承认行吗

不知道是赃物就应认定为不知道。对于应当知道为赃物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称不知情,也应认定为帮助销赃,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例如:A找B要求帮助卖一辆盗窃来的汽车(A未向B说明该车为盗窃的赃车),该汽车市场价为20万元,而A只要求B以3万元的价格卖掉,而B就以3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汽车。由于价格差距巨大,B应知道该车有问题而继续帮助A卖车,B应认定为犯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赃罪的认定

“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但确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根据《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以销赃罪论处。买赃自用是为了让自己使用而购买赃物,比为了出卖赚取利润而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收购赃物行为主观恶性更轻。因此,买赃自用须“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收购赃物罪,至于偶买或少量买赃自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情形,不能以收购赃物罪论处。

三、购买人不知道是赃物的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人们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可能去查实交易物品是否属于赃物,且有时该财产经多次转让,涉及众多经济关系,返还难度较大,或者该财产为易耗物,或者该财产成为善意第三人使用过程中的一部分,如果返还,将严重影响其他部分的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也就是不明知而购买的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善意第三人不明知而购买构成善意取得时,被害人的损失应由罪犯予以赔偿。因为这是由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除非在善意第三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其补偿买赃而支付的代价可以返还,否则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结语: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人们难以查实交易物品是否为赃物,因此对于购买人善意而购买的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然而,被盗、被抢的财物善意第三人不明知而购买时,被害人的损失应由罪犯赔偿。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在善意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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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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