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了解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对于理解司法体系和刑事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关押的人群、羁押时间、出所事由和对个人的影响等方面详细介绍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不同之处。
因为两者是不一样的,区别的地方有很多。
1.关押的人不同
关押在拘留所的人是被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人,涉嫌的是治安违法行为或涉诉讼、执行违法行为。
而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则是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人,涉嫌的是刑事犯罪行为。
不过,羁押在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人并不都是犯人。只有那些有罪判决已经生效,仍然羁押在看守所的人,才会被称为犯人。
需要多说的一点就是,并不是所有的犯人都会羁押在监狱的,其中有三种犯人是羁押在看守所的:
一是被判处拘役的人,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的人,三是被判处死刑的人。
2.羁押的时间不同
对羁押在拘留所的人而言,羁押时间最多是不会超过20天的。
其中分为两种行为,一种是因为治安违法而被行政拘留的,一种是因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被司法拘留的。
行政拘留,又叫治安拘留,就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羁押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每项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最多是不超过15日的,但是如果有两种以上治安违法行为的话,是合并执行的,合并执行的时间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司法拘留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决定予以拘留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的规定,拘留的期限是不超过15天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但是,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可就说不上了,短则几天,长则几年。
像那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尤其是发回重审的或者是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看守所的时间有可能长达好几年。
3.出所的事由不同
就拘留所而言,出所的事由可以是提前解除,当然这只限于司法拘留的情形(行政拘留是没有提前解除一说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就看守所而言,出所的事由就比较多一些了,最常见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服刑期满释放回家,二是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中包括被判处缓刑,三是判处实刑以后转到监狱服刑。
4.对以后的影响不同
就拘留所而言,并不属于犯罪的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个人的档案中会留有违法的记录,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但是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就看守所而言,最终可能性最大的就是被判处有罪,当然有非常少数的人会被宣告无罪,但是只要被判处有罪以后就是有案底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也是出不来的。
【结语】拘留所和看守所虽然都是刑事羁押场所,但在关押的人群、羁押时间、出所事由以及对个人的影响上存在较大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司法体系和刑事犯罪的处理方式。希望本文对读者增长知识和了解相关法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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