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法规解读:对象、地点、时间等规定详解

导语:本文详细解读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刑事传唤的规定,包括传唤对象、地点、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同时,还介绍了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区别以及刑事传唤的强制力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传唤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传唤法规解读:对象、地点、时间等规定详解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的,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结语:刑事传唤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传唤时,必须明确传唤对象、选择合适的地点和控制传唤时间。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存在本质区别,不具备强制力。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够增加大家对刑事传唤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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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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