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条件及其意义(自首动机和方式)

导语: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的动机,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追诉的行为。本文将详细解析自首的条件和意义,包括自首的方式和动机,以及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审查和追诉的重要性。

自首条件及其意义(自首动机和方式)

1、投案的方式和动机

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

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

结语:自首作为一种自愿投案的行为,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只有在真诚悔过的基础上,犯罪人才能获得对自己行为的宽恕与改造的机会。同时,自首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自首的理解和推广,促使更多犯罪分子能够勇敢面对自己的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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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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