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诱供检察院翻供条件和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导语:当被公安诱供时,只要在法庭上没有犯罪,被告人可以当庭翻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收集的供述和证言应予以排除。同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向检察院举报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了解被公安诱供时的翻供规定以及如何通过检察院来维权。

被公安诱供检察院翻供条件和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一、被公安诱供检察院可不可以翻供

被公安诱供检察院可以翻供。只要是被诱供,在法院庭审时,可以当庭翻供的,只要没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无效的。如果是经法院审理,确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则可以推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公安不时可以找检察院吗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院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于任何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发现了犯罪事实或者是嫌疑人,都有权利去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控告、报案都应该及时接受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对于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被检察院带走是不是带去检察院

被检察院带走是带去检察院。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结语:在刑事案件中,被公安诱供时,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翻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收集的供述和证言应予以排除。同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向检察院举报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人的权利。我们要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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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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