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位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而,二审法院并未满足其要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决定缓期两年执行死刑。本文将探讨在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情况下,被告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满足。
其实,本来这也没有什么太多可说的。
之所以再次冲上热搜,却是因为一审判决被告人死缓后,其本人不服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然而,二审显然没有满足被告人的这项要求,而是根据他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依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在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情况下,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满足”被告人的“愿望”?
根据法律规定,一审以后有三种途径,分别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我们逐一分析:
第一种:二审直接改判死刑
显然不可能,这种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裁定书》中已经说的很明白了,也就是未满俗称的“上诉不加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中说的很明确、具体,就是“不得”,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得加重,不能改判死刑!
除非: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别无他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种: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改判死刑
这就看具体情况了,如果二审发回重审以后,检察机关因为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了。有且仅有此种途径,才可以在发回重审后,改判死刑。
如果只是发现了新的证据,也是不能改判加重的。这是需要明确的。
相应的规定同样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中。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种:通过再审程序
这基本上是唯一的途径了。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6条的规定,再审过程中除了检察机关抗诉的以外,一般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显然,这个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237条就有所区别了。
再审是一般不得,二审和发回重审是不得。
那么,实践中有没有案例呢?当然有!
那就是大约20年前的刘涌案。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涌犯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以二审判决不当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
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判,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结语:通过分析法律规定,我们发现在二审直接改判死刑和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改判死刑的情况下,被告人无法得到满足。而通过再审程序,则是被告人能够满足要求的唯一途径。虽然法律对于加重被告人刑罚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刘涌案,再审决定可以改变原判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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