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案件退侦后是否通知律师?本文解读了人民检察院对案件退侦的规定,并介绍了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帮助读者了解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权益保障。
一、案件退侦会通知吗
案件退帧一般不会通知律师。
人民检察院退侦的时候并不会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只能向承办案件的负责人进行询问,在刑事诉讼法当中;
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退侦以后必须要告知本人,而且也不会是由工作人员主动去告诉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的,一般需要代理律师积极的跟进案件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案件律师会见
1、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在有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但在实际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之中,侦查机关往往不批准律师会见,导致律师所获得的案件信息较少,甚至影响到后续等其他强制措施的变更申请、社会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提出,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三、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公诉案件需要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
正在被执行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结语】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本文解析了案件退侦是否通知律师以及律师会见的相关规定,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案件处理流程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多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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