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刑事案件送交到检察院后的办案流程,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要求和时间限制,以及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为您提供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一、案件到了检察院后怎么办
刑事案件送交到人民检察院后,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其提起。人民检察院认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办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说明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移交检察院怎么办
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完毕后会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满16岁的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法庭审判: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结语: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的办案流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同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案件复杂性和重要性,确保及时作出决定,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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