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及规定(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

导语: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介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以及关于少年刑事案件的规定,并解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及规定(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

1.侦查;

2.制作起诉意见书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如果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还得继续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及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规定有哪些

对于判处、宣告、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原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办理好少年刑事案件。

《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办理好少年刑事案件。

《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原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

三、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是哪些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如下:

一、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同时也会面临一些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况。通过了解这些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为维护社会安全与公正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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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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