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宣告及如何向检察院进行抗诉

导语:本文介绍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不起诉的决定的公开宣布方式,并详细解释了不起诉的几种情况。同时,还介绍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并提供了如何向检察院进行抗诉的相关信息。

检察院不起诉的宣告及如何向检察院进行抗诉

一、检察院不起诉如何宣告

依据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录在案。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检察院不起诉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不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不足不起诉。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提起是什么

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如何向检察院进行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结语: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需要公开宣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给人民法院。对于不满意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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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律师允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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